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身份证号:
370902197805153010。
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岳区满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83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