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397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岱岳区满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4502820E。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债权,保全价值1800000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