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741号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军,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潍坊晟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萍。
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晟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宗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曼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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