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平。
被执行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7)川0181执21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4)都江执字第11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成都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院(2017)川0181执21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4)都江执字第1105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212号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14)都江执字第1105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