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陆县磊星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民初1210号
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张村镇关家窝村(豫良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效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水平,山西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吕贵平。
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康杰南路21号。
负责人:荆帅。
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计1692元,由原告平***星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轩芬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