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银北大道214号6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142729197402091212。
被执行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593398X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21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已冻结并划拨8266.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登记信息,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山西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股权收益。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3833.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任国勇
书记员 张   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