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5月20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被执行人***因挪用公款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对判决确认的财产型处罚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9000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