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9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D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0799U。
法定代表人:康明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村河背工业区第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1002Y。
法定代表人:李万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125F。
法定代表人:李良彬。
上诉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建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建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美拜电子支付广建研公司工程款余款12.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7月1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截至起诉时暂计1085元);3.改判赣锋锂业承担连带责任;4.由美拜电子和赣锋锂业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美拜电子提供其与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美拜电子A栋四楼及屋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所附工程清单与本案广建研公司与美拜电子签订的合同施工清单项目完全不同,足以证明广建研公司已经完成合同要求的全部工程量。二、厂房因爆燃事故二次受损无法验收的责任由美拜电子承担。三、赣锋锂业是美拜电子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美拜电子、赣锋锂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广建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拜电子支付广建研公司工程款余款12.4万元;2.判令美拜电子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16年7月1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3.判令赣锋锂业承担连带责任;4.由美拜电子和赣锋锂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广建研公司与美拜电子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广建研公司承包美拜电子位于深圳市美拜电子厂A栋四层火灾受损后的修复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1万元。合同约定:1.工程竣工后,广建研公司应提前一周向美拜电子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美拜电子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七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美拜电子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广建研公司,另定验收日期,如验收资料齐全最长不能超过十天。2.合同签核后一周内,预付工程款30%,即9.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票全款,支付工程进度款60%,即18.6万元;剩余10%即3.1万元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支付。合同签订后,广建研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7月10日,美拜电子的老化车间意外发生火灾,过火范围蔓延至美拜电子的A栋厂房,导致正在修复的A栋四层再次受损。美拜电子针对广建研公司的修复工作共计支付了18.6万元工程进度款。
2018年8月22日,广建研公司的员工向美拜电子员工陈冬兰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完工照片、竣工申请和竣工报告等,要求美拜电子进行验收。美拜电子未予回复,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17年12月,美拜电子将涉案A栋四层厂房的装修和楼面防水工程承包给案外人耀龙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并支付了相应款项。
另查,赣锋锂业系美拜电子的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书、电子邮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广建研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庭审笔录的内容足以证明广建研公司与美拜电子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以及美拜电子已向广建研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广建研公司要求美拜电子支付剩余工程款,应就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修复工程并经美拜电子验收进行举证。广建研公司在庭审中称其自2016年5月30日开始施工,施工大概持续了一个多月。如广建研公司确已完工,广建研公司应及时向美拜电子提出验收及竣工申请。但广建研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明其向美拜电子提出验收及竣工申请的时间在2018年8月,在此期间的2017年12月,美拜电子又另行安排案外人对A栋四楼厂房重新实施了防水工程,故现已无从确认广建研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广建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广建研公司诉请美拜电子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建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广建研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补充查明: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粤03民终1783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美拜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万春对涉案爆燃事故负管理责任。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工程有无完工问题,二是广建研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余款12.4万元能否支持的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就广建研公司的举证而言,其主张涉案工程已完工并要求美拜公司支付剩余12.4万元合同款,依据不足。如果广建研公司诉称属实,其员工便不会在现场被炸伤,即涉案工程仍在施工中,才可能导致其员工被炸伤的意外伤害。这一点可从上述17832号案中得以印证。但涉案工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或完成了多少工程量,皆因爆燃而无从查起,广建研公司也因此举证不能,而一审法院在驳回广建研公司诉求时未注意到造成此结局或困境的责任在于美拜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而作出误判,驳回广建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鉴于此,虽然广建研公司所请求的全部未付工程款12.4万元难以得到支持,但因其确有施工,且不能确定工程量的根由在美拜公司,本院依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酌定由美拜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60%,即12.4万元×60%=7.44万元。由于之前双方因爆燃发生后未就付款达成一致,广建研公司请求自2016年7月10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自起诉之日的利息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支持。赣锋锂业系美拜电子的唯一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美拜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广建研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就其诉请成立部分,本院予以相应支持,其他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美拜电子的辩驳理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4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2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三、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元(已由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由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4元,由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6元,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840.6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40.6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元(已由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0.8元,由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1.2元,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1681.2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8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路德虎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玉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