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D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0799U。
法定代表人:康明根。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村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路贤丰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706926635XP。
法定代表人:刘素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7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榜村幼儿园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496.2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7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舒 敏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