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格致天成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8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D1棟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0799U。
法定代表人:康明根。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格致天成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恒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7067972453D。
法定代表人:曾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格致天成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3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多家银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全国执行系统进行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格致天成幼儿园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05788.13元。
二、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格致天成幼儿园名下所有宇通牌车辆(档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202802.13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执行费人民币2986元亦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对财产的控制,如你(单位)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执行员 黄 海
执行员 姚 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