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鸿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6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新村11排7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AEG18。
法定代表人李运春。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D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0799U。
法定代表人康明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6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1)粤03民终6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61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