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36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新村11排7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AEG18。
法定代表人:李运春。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D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60799U。
法定代表人:康明根。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5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以下款项:120000元工程款、10000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214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4029元,扣缴执行费1882元后已将剩余执行款项13214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声明,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也足额扣缴,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建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伍晓东
审判员 简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