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
负责人:李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大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1117872K。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福城,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王爱杰,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00222522。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刘副城、王爱杰、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上区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2015195号];查封了该地块上房产九处(房地权证五公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皖C×××××号、皖C×××××号车辆两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福城名下位于龙湖春天AS11号楼38号(证号为:184994)、AS11号-41号(证号为:182032)、AS13号-22号(证号为:182033)的三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福城名下皖C×××××号车辆一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爱杰名下位于龙湖春天小区BLP1号楼1号(证号为:2015026951号)、BLP1号楼2号(证号为:2015012802号)、DZ7号楼3单元1层1号(证号为:2015012797号)、DZ7号楼2单元1层2号(证号为:2015012799号)、新新家苑23栋1-901号(证号为:610005623号)。轮候冻结了四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福成持有的安徽省旌德瑞发矿业有限公司97.6%的股权。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刘福城及王爱杰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
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对四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不能公示平台进行了公示。因本案中四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翔
审 判 员  刘雪峰
审 判 员  白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文祥
书 记 员  王世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