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安徽云峰塑业有限公司、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人:拟稿人: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0698144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南京路与鞍山路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1117872K,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江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云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立案之日应给付案款559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5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于2022年3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C3××**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委托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无执行到位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2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陶 政 审判员 *** 审判员 汪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