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路888号农商银行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75852789C。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1117872K(1-1). 被执行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华海综合市场1号娄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619201.4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