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与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111787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