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

蚌埠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诚信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11执7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蚌埠市兰陵路99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20215W。
被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2794847U。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44岁,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浍路西侧规划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1117872K。
本院作出的(2017)皖0311执7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菱湖小区(三期)16号楼01011房屋(产权证号:2014019643)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套房:坐落在龙湖春天AS11号-41号房屋(产权证号:182032)一套、坐落在龙湖春天AS13号-22号房屋(产权证号:182033)一套、坐落在龙湖春天AS11号楼38号房屋(产权证号:184994)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菱湖小区(三期)16号楼01011房屋(产权证号:2014019643)一套的查封。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三套房:坐落在龙湖春天AS11号-41号房屋(产权证号:182032)一套、坐落在龙湖春天AS13号-22号房屋(产权证号:182033)一套、坐落在龙湖春天AS11号楼38号房屋(产权证号:184994)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军
执行员万兆年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潘翡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