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鑫瑞电气有限公司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肖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3797号
原告深圳市鑫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心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同富裕工业园**地块**栋厂房**楼**区,组织机构代码75763853-2。
法定代表人范军。
委托代理人杨德林,广东开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倩,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省桂林市骝马山**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2698。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
委托代理人蒋小龙,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省衡阳市蒸湘区,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元,本院减半收取1999元,保全费1444元,合计3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阎    芸
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莉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