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执保212号
申请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遛马山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2698。
法定代表人:王超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君,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遛马山路1号1栋25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344697。
法定代表人:黄海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 彬
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童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