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骝马山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2698。
法定代表人:王超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文,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日新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