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民初288号
原告:***,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原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原告***、***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遛马山北巷8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霞,广西隆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计2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
人民陪审员  常新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