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5893号
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铜古岭四社、五社、六社山坡地。
法定代表人:陈瑞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予洋,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波,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骝马山北巷8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2.00元,减半收取计705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56元,由广西玉林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胜琪
人民陪审员 陈海媚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