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29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骝马山北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269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被执行人:广西**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35号华业小区5号住宅楼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30712094R(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及广西**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桂0329执29号执行裁定,异议人利源公司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利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资源县人民法院冻结了异议人的以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贺州市分行,户名: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034********。该账户为异议人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异议人认为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门账户被冻结,导致异议人无法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会对社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为了减少因农民工得不到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现异议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冻结异议人以上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贺州市分行、户名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034********的账户的冻结。 异议人利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21)桂03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0329执29号执行通知书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利源公司、资源县飞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桂0329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欠付建设工程价款354178.2元。二、第三人广西**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建设工程价款354178.2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利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桂03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桂0329执2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桂0329执29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6610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户名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网点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贺州市分行营业室、开户账号为2034********账户内的存款366103.20元,后于2023年2月17日将冻结的存款366103.2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显示,本案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一般存款户。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异议人名下2034××××0156账户类别为对公一般存款户,异议人也未举证证明该账户系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该账户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情形。因此,异议人主张解除对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贺州市分行、户名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034********的账户的冻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国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