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吴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9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曹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董雯
书记员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