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执恢19号
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15)天仲裁字3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廓东路38号综合楼二、三层的房产。经过两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要求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12427184元抵偿债务。执行总标的(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12432259.20元,除已付100万元,余11432259.20元。申请执行人天水乾源建筑有限公司退还被执行人994924.80元方可作以物抵债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处理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77556元由被执行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缴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