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95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LW4R7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和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金开飞。
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0573832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真。
原告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