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958号
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LW4R7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和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金开飞。
被申请人: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0573832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真。
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子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凌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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