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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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17号
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FYY9Q2Q,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侨旺小区30幢2号1楼。
经营者:李秀华。
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1102660573832J,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仙渡乡葛畈村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与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3月25日以收到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浙江**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觉晓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洪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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