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孔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0民初226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川,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364762。
负责人:刘满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桂珍,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桂峰,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军,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延军
审 判 员  顾 旋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庞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