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3552号
原告: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建材集中规划区,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65861411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蚌埠市城开污泥深度处理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卫生垃圾填埋场内,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MA2MXBHG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众座**,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70318176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城开污泥深度处理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计3930.5元,由原告凤阳金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