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某某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0号
申请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楼A座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03181768L。
法定代表人:魏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郑俊,上海市远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环科园恒通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57BKXY。
法定代表人:KIMTAEGYUNG。
申请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59199.95元。申请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未来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海**未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659199.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