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134号
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XXX楼A座82室。
法定代表人:魏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上海市运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上海墨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孟昭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峰(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海墨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被告**,第三人墨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净水费1,537,82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488弄精文城市花园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原告负责经营该小区的管道饮用净水系统,在系统交付使用后,有权向用户收取净水水费,并拥有对净水水费价格调整的权利。该净水系统向小区每户居民提供安装的都是远传水表,用水数据均传到开发商设置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后台,由物业进行监管,统一进行用水数字统计,原告再统一向住户收取净水水费。2015年7月下旬,被告到物业处表示,该房屋将出租,出租后净水系统不再使用,且已自行关闭了净水水阀。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结清净水抄见数为2539升的净水费用(前一次抄见数为1973升),每升水0.4元,共计226.4元。2019年10月8日下午,原告接到该小区物业电话,告知该户报修厨房下水道堵塞,物业维修工上门检修时发现该户将净水出水管插在下水道中,净水始终处于往下水道在流放的状态。原告接到通知后,立马上门,还发现该户将净水水表的远程数据线剪断,导致原告无法检测到该户的净水使用情况。原告当即联系被告,在被告的同意下将净水阀门关闭并封堵。关闭后净水表抄见数为XXXXXXX升。按照每升0.4元计算,应该为2,196,890元,现原告自愿就被告应付净水费打7折,故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虽然是业主,但是2014年10月被告将该房屋出租给了第三人至今,第三人进行了房屋装修。被告直到2019年10月8日接到原告电话才知道净水流逝的事情,并同意原告封堵净水管道。在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里写明,该房屋内产生的水、电、煤等费用都是承租方(第三人)承担。此外,被告曾于14年11月、2015年7月两次通知原告停用净水,原告口头回复知道了。但是长达5年时间里,原告没有采取停用措施,也没有排查措施,原告本身也不负责任。
第三人墨果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诉请。2014年10月第三人和原告交接了该房屋,并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装修,约定水电煤费用由第三人承担。2015年7月该房屋曾产生净水费,因数额不大,第三人本着平息争议的态度支付了费用。同时被告也再次向原告提出停用净水,但是原告没有反馈。2019年10月8日,该房屋实际住户,案外人刘貌雅报修厨房下水道问题到物业,物业维修人员上门检查,但是刘貌雅本人并未到场,被告及第三人也未到场。被告、第三人、实际住户在2015年7月之后均没有使用净水,无需付费。被告、第三人、实际住户没有人为破坏远传数据线、水表,原告所谓出水管被插入下水道、远传数据线被剪断,是一面之词。原告应对净水相关设备等负责,包括接到用户报停后,采取封印措施;水表、阀门、管路等检查义务,但是原告都没有做。根据原告所述,2019年10月8日水表数字XXXXXXX升,减去2015年7月27日抄见数2539升,共计XXXXXXX升,即5492多吨水,原告却一直没有发现问题与常理不符,第三人对水表数字存疑。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488弄精文城市花园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原告负责经营该小区的管道饮用净水系统,在系统交付使用后,有权向用户收取净水水费。2014年10月第三人和原告交接了该房屋,并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装修,约定水电煤费用由第三人承担。2019年10月8日,该房屋向物业报修厨房下水道问题,物业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发现该户将净水出水管插在下水道中,净水始终处于往下水道放水状态。原告随即上门,发现该户将净水水表的远程数据线剪断,导致原告无法检测到该户的净水使用情况。原告将净水阀门关闭并封堵,关闭后净水表抄见数为XXXXXXX升。
另查,2015年7月下旬,被告到物业处表示,该房屋将出租,出租后净水系统不再使用。2015年7月27日被告结清净水抄见数为2539升的净水费用(前一次抄见数为1973升),每升水0.4元,共计支付226.4元。
审理中,我院至该小区净水设备间查看:2016年后(水表出厂日期2016年),原告在该小区其泵房净水设备自来水进水口自行安装了自来水水表,2020年7月21日显示19852吨,2020年7月27日显示19880吨。
2020年7月27日,本院至该户(12楼),重新安装该净水水表,即发现净水一直流出。水表显示XXXXXXX升开始放一升水,35秒左右一升水满,水表显示XXXXXXX升,再次将净水表拆除并封堵。本院又至物业(1楼)做同样试验,物业办公室的净水水表显示97567升开始放一升水,14.06秒左右一升水满,净水水表显示97568升。
再查,第三人上海墨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原为上海墨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净水、管理维护净水设备等,被告房屋内净水流失至下水道,虽然其并未受益,但该行为后果显然不是原告造成。被告还是应履行根据净水表数字支付相应净水费的义务。至于被告将房屋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净水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原告。现原告在被告报停用净水后,没有书面告知可以永久封堵净水,增加了被告自行关闭净水龙头可能产生的风险。其次在该小区漏水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原告的排查工作不到位,没有相应措施,消极的不作为扩大了被告净水流失的损失。考虑到原告在履行净水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适当减少被告按照净水水表数应支付的净水费用。被告及第三人抗辩,净水水表数字有误,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本院现场试验该水表,计数无误,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60%的净水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净水费922,69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70元,由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428元,被告**负担11,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海峰
审 判 员  钱 娟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孙婵琦
书 记 员  施韫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