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6669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03181768L,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7楼A座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中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