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整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21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思阳镇中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21065433261U。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住所地:***思阳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干部。 第三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与被告***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征收中心),第三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桂06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7月27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防城港中院)以(2021)桂06民终58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土地征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联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签证部分)956659.83元(以委托司法鉴定工程价款金额为准)。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30日,第三人联友公司与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第三人联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村庄土地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合同价款为7857413.3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以及该部分价款的计算方法。第三人联友公司与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合同后,将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第三人***又将项目交由原告组织施工,原告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2年12月3日,原告组织人员开始施工,该项目于2013年12月20日竣工。因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项目竣工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致使项目至2015年12月18日才竣工验收。此后,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又未依约及时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竣工结算予以审核。2018年8月6日,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作出《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的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项目审定价款金额为7837405.56元。截至2019年1月30日,第三人已将上述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告。但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委托结算审核时并没有将该项目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部分委托结算审核。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价款金额不包括项目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经核,项目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共计51宗,增加工程价款合计956659.83元。虽经多次催促,但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却一直拒绝结算和支付上述签证增加部分工程价款。二被告是由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经机构改革而分立的两个主体,故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土地整理中心辩称,一、2012年11月30日,原***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现该职能部门变更为***土地整理中心)将叫安镇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第三人联友公司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7857413.30元。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第三方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做出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造价为7837405.56元。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已全部支付给项目承包人即第三人联友公司。二、原告以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未包括签证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由,要求被告土地整理中心支付工程款956659.83元,没有根据。1.增加变更工程价款不存在,本案诉请没有事实支撑。若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增加工程的,原告、被告土地整理中心、第三人联友公司及监理机关都有签证单为证,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因此,本案不存在遗漏未结算审计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第一条款(三)1万元至5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及《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约定,原告诉称所谓的增加部分,没有签证的,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后果应由原告与第三人联友公司自行承担。2.原告所谓有原始签证作为增加变更工程量,也是不真实的。有原始签证部分,有三方签证认可,属审批合理合规部分工程价款,在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中,都已经结算支付。三、原告主体资格不明,没有证据支撑原告作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承包人。根据《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三人转包或分包不经被告土地整理中收认可的,都违反合同约定,所以由原告承包施工是不存在的。在此不提违法,但至少都有合同承包方,即第三人联友公司出具项目承包人证明书给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备案,方是事实承包者,现原告仅提供一份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工程协议书》,无法认定项目工程系原告承包,且该合作协议又没有合同承包人即第三人联友公司确认。另外,作为原始签证单也没有原告作为现场施工人或承包人签名确认。因此,无法认证原告为事实承包人,说明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四、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联友公司已经严重违约。1.项目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原告自认为2013年12月20日完工,没有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就说明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在2013年12月20日竣工的事实,第三人联友公司也从未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做出竣工报告。故现有证据证明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日。2.第三人联友公司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原告的,也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承包合同第35.2.1、35.2.2、35.2.3约定,第三人联友公司仍须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支付违约工程处罚金,在此告土地整理中心保留向第三人联友公司诉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土地征收中心辩称,1.根据***编制委员会文件,2012年***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整理中心已经分开,被告土地征收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土地征收中心不是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人,应当由被告土地整理中心承担。2011年,由于机构改革,原来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就分设成两个单位,一个是***土地储备中心,一个是***土地整理中心。2019年3月机构改革的时候,***土地储备中心和***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合并成为现在的***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签订涉案建设工程合同时,原来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已经分开了,但签订合同时还用没有分开之前的那个单位的印章,应该用***土地整理中心的印章才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一直都是由***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相关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都是由***土地整理中心负责。 第三人联友公司在2021年12月9日庭审中述称,涉案工程是其中标承建,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其授权第三人***管理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不清楚。在2022年10月18日庭审中第三人联友公司述称,涉案工程是第三人联友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加盖第三人联友公司的印章,但系第三人***挂靠第三人联友公司,借用第三人联友公司的印章,第三人联友公司不清楚之后的情况。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三人联友公司参加了***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编号:KWPZ3G2012060)的投标,并于2012年11月21日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第三人联友公司为I标段中标单位,中标总金额7857413.30元。 2012年11月26日,原告(乙方)与第三人***(甲方)签订《合作工程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决定合作完成联友公司中标的《防城港市***叫安乡村整治工程》项目,特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本工程中标价7857413.3元;二、合作提成费为17%交甲方处理问题,上缴公司管理费1.5%,税金,剩余作本工程工料费、工地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甲乙双方利润;三、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工程全权负责人,甲方指派一名土地代表负责工地日常材料验收及其他监督。乙方指派一名工地代表负责工地日常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四、本工程负责人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人员、财产等全方位管理和使用;五、甲方责任和任务。1.甲方负责处理官方的人际关系;2.甲方负责处理每月上报进度款、催促、划拨至乙方的账户;3.甲方不得绝留和挪用本工程款;六、乙方责任和任务。1.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人员招聘、管理组建及日常全盘工作的展开;2.乙方负责本工程的人、财、物的管理和合理使用支配,不能造成浪费;3.乙方要在现场处理日常工作安全当地人际关系等为本工程开展有利的工作;4.乙方不得私自挪用本工程资金;七、财产管理。1.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立即各投30万元作本工程的启动资金和首期进度投入,统一交由乙方和工地财务人员管理,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使用;2.如首期投入60万元资金不满足本工程实际开展工作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双方必须继续按比例投入,如一方投入,另一方无法按时投入,则补偿给投入方8%的月利息,资金到位后先偿还另一方后期增加投资款;八、本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乙方双方必须同时参与结算工作,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时间结清工程款项,利润五五分成,对施工过程所购置工具机械可折价变卖利润分成;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执行,如有一方违反,造成损失,由另一方负责赔偿;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和见证人双方各执一份,合作完成工程并结清款项后自行作废。” 2012年11月30日,***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发包人)与第三人联友公司(承包人)签订《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第三人联友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土地平整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村庄土地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规模507.4公顷;工期: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合同价款7857413.3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受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80%,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7.项目经理。承包人要按照投标文件规定,派驻施工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姓名:***,职务:项目经理……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承包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实际材料价格和工程暂定部分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与竣工资料同时提供工程竣工图各一式四套;33.工程竣工财务结算,执行审计报告结论。33.1按通用条款第33.1、33.5、33.6条执行;33.2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2012年12月2日,第三人联友公司(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为更好地完成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甲方授权由乙方共同对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授权管理承包。乙方须根据本责任书中的有关约定,代表甲方履行并承担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乙方自工程开工至竣工、结算完毕、保修期满全过程中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对建设单位和最终建筑商品负责。为了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成本、资金、文明施工等管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签订本授权管理责任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二、乙方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约定。1.项目管理费。本工程竣工结算价1.5%;2.三项税金有其他税费。按税局有关规定完税;3.项目经理、安全员责任工资。……4.工程经营投标费用。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5.中标公示费、定额测定费。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6.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7.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临时设施费。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8.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承担费用。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9.民工工资保障金。……10.人工、材料、机械等其他费用。本工程实际发生的金额额度;11.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甲方自有人员由甲方支付,乙方聘用人员由乙方支付;12.其他费用。按劳动法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三、乙方的责任义务与违约责任。……(二)施工管理、劳务管理、材料管理。本工程管理方针:实行项目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管理部全员参与管理,即自主经营、风险抵押、确保上交、自负盈亏、严格管理。1.甲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1)与建设单位洽谈、签订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有关补充协议,并协助乙方办理开工前所需的手续,会同乙方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及乙方组织进行的技术交底工作,协助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解决施工技术问题。(2)对乙方组织进场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核。对有关的劳务合同、分包合同、材料机械合同进行监督和审核。对不称职、低素质的施工人员和不合格材料设备,有权要求乙方更换。(3)负责按甲方企业标准指导、监督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及技术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4)如遇特殊情况需甲方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的,甲方有义务协调相关人员到场处理现场有关事务;2.乙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并负责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负责编制工程预、结算工作;做好现场签证、变更和索赔报告等资料的收集。负责每月25日编制好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本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交甲方审定后送交建设单位,作为甲方收、付工程款的依据。(2)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所需的劳动力进场施工,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并对进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按现行劳务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并办理相关手续。(3)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建筑周转材料等,均由乙方自行安排采购、租赁。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及其他有关问题,乙方均应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办理,所有进场的材料和半成品等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材和水泥要有双控保证体系。乙方确保工程材料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材料的试验,收集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周转材料及施工机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提供有关检验合格资料……(5)负责办理工程的安全报监手续,做好施工过程中各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工作,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合同的有关要求,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按主合同的有关要求,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结算书一式肆份,由甲方送有关部门审核。乙方拟送的文件和工程资料,必须经甲方审核加盖甲方公章后送建设单位……(三)质量管理及目标、安全管理、保修管理。1.甲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以及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监督乙方施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2)对于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必须立即要求乙方返工,并要求乙方加班抢回工程进度。(3)甲方有权指定有条件的单位工程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及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2.乙方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加强自检、互检、专职检措施,层层检查,人人把关,严格遵照附件一要求,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如违反,甲方可按文件精神进行惩罚。(2)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变更、修改、材料代换,必须事前取得原设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可变更,如乙方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设计要求,降低质量等级,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四)财务管理。(1)以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为前提,按实际收到工程款在扣除项目应缴税费和各项代扣代缴款后,甲方财务根据乙方已经审批的工程款开支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经甲方派驻现场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管理及甲方主管生产的领导签字同意),在乙方填制付款手续并交到甲方财务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建设单位工程款已到位,甲方不按时支付,甲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工程款的拨付以转账形式支付;(五)其他。(1)乙方对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和甲方对建设单位的承诺承担全部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和其他原因借故停工,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除承担给建设单位的赔偿金、向甲方支付与建设单位同等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法律责任。(2)乙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经济承担全部责任……” 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经审批分别于2013年1月、2016年6月变更设计方案。 ***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广西**土地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工程复核。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工程复核报告》(报告编号:№F1412017),内容为:“受***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的委托,广西**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30日、2014年12月20日两次对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2014年6月30日对该项目标段进行工程数量复核。经过内业资料查验、数据统计、项目区实地复核等程序,目前已完复核工作,现将复核情况报告如下:……(二)设计变更情况。根据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提供该项目标段变更材料。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土地平整工程。无土地平整工程;2.农田水利工程。取消新建农渠3条共计765.00m;取消改建农渠1条长171.00m;取消新建斗渠2条共计630.00m,缩短新建斗渠1条长2.00m,延长新建斗渠1条长5.00m;取消改建斗渠1条长137.00m,缩短改建斗渠1条长343.00m,延长改建斗渠1条长16.50m;取消新建农沟2条共计427.00m,缩短新建农沟2条共计262.30m,延长新建农沟1条26.50m;取消改建农沟1条长302.00m,缩短改建农沟2条共计234.40m,延长改建农沟1条长60.00m;3.田间道路工程。缩短田间主道1条长1675.00m,取消田间主道1条长783.00m;缩短改建田间次道2条共计378.00m,取消改建田间次道1条长260.00m,延长改建田间次道3条共计100.00m;延长新建田间次道1条长42.00m;新增改建田间次道9条,共计3204.00m;取消改建生产路2条,共计532.00m,延长改建生产路1条长44.00m;新增改建生产路1条长150.00m。4.其他工程。新增屯内硬化道6条共计1352.00m;缩短屯内硬化道2条共计245.00m;取消新建排污沟1条长127.00m……” 2015年12月18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发现该工程存在问题:1.部分渠道的渠宽渠深未达到设计要求;2.部分道路排水沟堵塞,导致沙石路面翻浆;3.路肩修建不够平整,部分已损毁,部分道路未进行素土路肩回填;4.部分田间道路路面宽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验收结论: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投资控制合理,工程竣工资料基本齐全,经试运行已收到良好效益,原则通过竣工验收,但尚存在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请参建单位按照专家组及与会代表的意见补充修改完善。经整改,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7日确认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Ι标段进行结算审核,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出具《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Ι标段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载明“***土地整理中心:我公司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委托的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工标段结算书。该项目I标段的送审结算书由上述编制单位负责,其他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由贵单位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工标段结算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四、审核依据。1.前期阶段。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7号)文件;2.招标阶段。(1)《***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防国土资函〔2012〕478号);(2)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的《***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编号:KWPZ3G2012060);(3)2012年11月18日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投标文件》;(4)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的《***叫安乡、***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编号:KWPZ3G2012060)中标通知书》;3.实施阶段。(1)施工合同。①《关于对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施工合同》;(2)工程竣工图。①2013年10月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竣工单体图册》;(3)设计变更以及相关会议纪要。①《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次设计变更的批复》(防国土资函〔2013〕179号);②《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次设计变更的批复》(防国土资函〔2014〕40号);③设计变更审批表;④土地整治项目单项工程变更统计表;(4)工程复核资料。①2014年12月31日广西**土地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工程复核报告》(报告编号:F1412017);②《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日期:2015年12月8日);③《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工标段涵管详细表》;……六、审核结果及核减(核增)说明。本工程合同金额7857413.30元,送审结算金额为10151090.96元,审定金额为7837405.56元,核减金额为2313685.40元;主要核减原因:1.工程量重复计量,如路渠结合处浆砌块石重复计算;2.工程量送审错误,送审碎石路基工程量重复计算、改建斗渠送审为混凝土预制块渠肩,实际为浆砌块石;3.工程施工工序未施工,经业主组织开挖复核,涵管工程仅施工了涵管均未施工挡墙、混凝土涵管基座及粗砂垫层。……”该报告的《工程施工费结算表》列明了单项名称、各项工程量、综合单价以及合计价款等。被告土地整理中心、第三人联友公司签收并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的“建设单位意见”栏、“施工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印章。 原告认为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Ι标段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审定工程款未包括签证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51份《签证原始记录》显示,增加的工程内容包括:浆砌石、过田间路涵管(DN500)、过田间路涵管(DN300)、过田间路涵管(DN200)、PVC塑料排水管3条共18米、挖填土方、屯内硬化道路等。每份《签证原始记录》均有建设单位即被告土地整理中心、监理单位即位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施工单位即第三人联友公司等三方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土地整理中心认为签证工程量已包括在审核报告中。 在(2020)桂0621民初51号案件中,本院函询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的工程量是否包含签证部分的工程量;2.若已包含,签证部分工程量在结算审核报告中如何体现。该公司复函:我公司收到的结算审核资料中,有《签证原始记录》(编号:叫安I标001~022号)共22页。该部分工程量在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审核报告《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结算书》中第6页第119项“过田间路涵管(DN500)”、第131项“过田间路涵管(DN300)”中体现,造价分别为52243.04元及32836.09元。原告对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复函不予认可,认为:1.《签证原始记录》一直由原告持有,涉案工程结算时并没有通知原告提交,故在没有《签证原始记录》的情况下,结算审核报告中不可能涉及《签证原始记录》的工程;2.在原告提交的《签证原始记录》中,根本没有所谓“过田间路涵管”的签证内容;3.在没有取得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及有关会议纪要和竣工图的情况下,便作出这样的鉴定意见,是违反司法鉴定原则的,在没有取得全部合法鉴材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签证工程,是现场临时增加的工程,并非原设计或原设计变更的范畴。之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鉴定签证部分工程量、工程款是否包含在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审核报告中;如不包含则对签证部分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及工程款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过程中,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施工图纸;4.设计变更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5.竣工图纸。因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终止鉴定。2021年3月17日,本院将被告土地整理中心提交的鉴定材料予以退还。 本案中,原告申请鉴定:鉴定签证部分工程量、工程款是否包含在《复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中;如不包含,该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是多少。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宏正造价南宁分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3月9日,宏正造价南宁分公司向本院发出《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的《***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编号:KWPZ3G2012030);2.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质版及CAD电子版)、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3.招标控制价;4.投标报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电子版;5.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的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书计价软件电子版;6.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涵管详细表。本院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的要求,通知各方当事人提交相应材料。2022年3月16日,原告书面回复本院称,鉴于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未持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请法院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调取。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未予回复,亦未向本院提交材料。2022年6月7日,宏正造价南宁分公司再次向本院发出《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载明:“……根据2022年6月7日现场勘验情况,应由原告负责举证,需提交(或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质版及CAD电子版);2.送审的结算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含计算底稿和计价软件电子版);3.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的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书计价软件电子版。除上述证据材料外,请贵方根据项目情况转交鉴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证据,以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鉴定质量。”本院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的要求,通知各方当事人提交相应材料。2022年6月16日,原告书面回复本院称,鉴于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未持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请法院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调取。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未予回复,亦未向本院提交材料。2022年7月5日,宏正造价南宁分公司以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终止鉴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另行委托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方郡咨询广西分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7月14日,方郡咨询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发出《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CQFJ-GX价鉴函(2022)第27号),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的《***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编号:KWPZ3G2012060)、招标控制价;2.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质版及CAD电子版)、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3.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涵管详细表;4.投标报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电子版;5.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的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书计价软件电子版;除上述证据材料外,请贵方根据项目情况转交鉴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证据,以免鉴定工作发生偏差而影响鉴定质量。本院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CQFJ-GX价鉴函(2022)第27号)的要求,通知各方当事人提交相应材料。2022年9月1日,原告书面回复本院称,鉴于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未持有《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宏正(南宁)鉴(2022)第0014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请法院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调取。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及第三人联友公司、***未予回复,亦未向本院提交材料。2022年9月7日,方郡咨询广西分公司以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1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终止鉴定。 2021年11月3日,原告又向本院申请鉴定:鉴定签证部分工程量、工程款是否包含在《复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中;如不包含,该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是多少。但未新提交任何材料。2022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告土地整理中心送达《通知书》,要求该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的《***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编号:KWPZ3G2012060);2.招标控制价;3.投标报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电子版;4.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涵管详细表;5.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质版及CAD电子版)、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6.送审的结算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含计算底稿和计价软件电子版);7.广西众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的结算审核报告(桂众造价〔2018〕0770号)结算书计价软件电子版。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编制的《***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文件》(编号:KWPZ3G2012060);2.防城港市***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I标段单项工程验收签证(2013年12月10日);3.竣工结算总价(2017年2月16日);4.投标文件(2012年11月18日)。 另查明,一、在(2020)桂0621民初51号案件中,经本院询问,被告土地整理中心认可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在(2020)桂0621民初51号案件中,本院询问原告为何其提交的签证存在重复,原告称:“同一份本来就是要制作复印成三份的,因为签证上需要三方签字,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盖章、签字,各签字方都应该手持一份。虽然材料里边有些是一式两份,但我们没有重复主张叠加工程款。” 三、在2022年10月18日庭审中,原告称:虽然其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工程协议书》,但是二人的实际关系是承包关系,即第三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签证与图纸修改是两个不同概念,签证是施工临时增加的;其收到的工程款系被告土地整理中心支付给第三人联友公司,第三人联友公司转付第三人***,第三人***再转付原告。第三人联友公司称,第三人***是挂靠人,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即挂靠协议。 2013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共向第三人联友公司转账支付涉案工程款共计7837405.56元。 四、2012年10月25日,***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整理中心的通知》(上编发〔2012〕37号),载明:“根据《防城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整理中心的批复》(防编发〔2012〕156号)精神,现将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整理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整理中心,均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撤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牵头并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收回、收购储备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依法管理已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储备土地的调控力度;负责拟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等;***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职责:为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提出土地整理技术服务,从事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信息服务、耕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该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即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与第三人联友公司签订《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发包给第三人联友公司;第三人联友公司与第三人***签订《项目授权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合作工程协议书》,将***叫安乡叫安村、***土地整治项目转包给原告。据此,原告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征收中心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6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6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 判 长  **权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农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