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04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