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044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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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