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29民初394号
原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利建设管理站。住所地:广西***乐里镇河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9576846308T。
负责人:***,该管理站负责人。
被告:***水利局。住所地:广西***乐里镇河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9499548277E。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利建设管理站、***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13.46元,由被告***水利建设管理站、***水利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