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6284号
原告:重庆鑫皓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K4MW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81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鑫皓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皓淼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皓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6.26元,减半收取2878.13元,保全费2005.42元,由原告重庆鑫皓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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