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3民初5817号 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东都百汇商业广场C301A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L67MN5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告***、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广西百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丫 人民陪审员  庞和坤 人民陪审员  许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颜 艳 书 记 员  欧洁雯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