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保392号
立案庭、北海坤兴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北海坤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被保全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3)桂05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西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的存款,冻结限额420000元,实际冻结175284.44元,冻结期限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2023)桂05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