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423执保42号
申请人: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华虹滨江新城第17幢一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MA5NAQ2X5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江苏路289号联友大厦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00818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桂0423民初4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0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现已通过网络查控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西蒙山县恒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