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有限公司;卢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桂0821执173号 ***、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8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66.94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864元和执行费247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并分别于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3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45021元、92449元、48151.16元至本案标的款账户,上述执行案款合计185621.16元。上述案款185621.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471元、辅拍费500元,剩余案款182650.16元(含本金171366.94元、利息4860.86元、迟延履行利息4558.36元、受理费1864元)足以履行本案债务。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