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2344号
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帆旗大厦A座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107国道桥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爱荣,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凡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