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2345号
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帆旗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高铁广场南侧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新世纪客运场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鹤壁市重山供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