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LLW23。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
被申请人:程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程某某在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元。申请人***和案外人郭珊珊自愿以其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河区××村××地块(九龙广场)23号楼1单元31层3126号房[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和案外人郭珊珊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河区××村××地块(九龙广场)23号楼1单元31层3126号房[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程某某在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限额20000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广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超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