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3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钊,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兵,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LLW23。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
原告***与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源
书 记 员  崔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