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荣兴达物资站与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4881号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荣兴达物资站,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紫东钢铁园446号。
经营者:***,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荣兴达物资站与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荣兴达物资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55元,减半收取5257元,由原告郑州市管城区荣兴达物资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