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1财保8号
申请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龙泉路碧和园7号楼东单元五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2864240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LLW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某某在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案号为(2023)豫0481执229号,保全限额11922335元。申请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653191920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程某某在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23)豫0481执229号]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限额11922335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舞钢市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