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3民初4447号
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50850639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LLW2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2日。户籍地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南阳市伟城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