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2201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0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及违约金2055520.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车辆,分别为豫AD××**、豫AB××**、豫A0××**、豫EX××**,在首执案件中已查封车牌为豫AD××**车辆车籍,车牌为豫AB××**、豫A0××**、豫EX××**车辆的车籍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到车辆,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1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20555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