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彰街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12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彰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东区汤河镇驻地。
负责人:**,村委工作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12民初23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彰街社区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旦彰街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